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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要账人员教你识破逃债伎俩

2022-05-09 浏览:1954 来自:admin

深圳要账人员教你识破逃债伎俩:逃债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。逃债,是债务人或债务当事人以种种形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,企图逃避或逃避偿还债务,从而改变债务的事实、法律状态,造成债务的发生。逃废债务的危害是明显的,它会导致债权人增加实现债权的费用,甚至造成债权的无法实现,使企业形成不良资产,使市场信用受到质疑,使市场交易陷入危机,使金融秩序受到破坏,使执行工作面临许多困难等。

本文从理论上、方法上等方面对逃债进行了一些思考和剖析,以供大家在防范逃债时参考。

逃避债务的原理透析

根据债务的性质,导出了逃债原则的推导过程。

作为民事法律制度之一,债法具有自身的特殊性。而这些债务本身的特殊性,也将成为一种强有力的避债武器。

一是债权的相对性原则。

但是,作为相对权利的债权本身却有一定的限制。在一般债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,一般债权往往处于次要地位。大多数是:

(1)物权优先原则。为了规避债务,债务人假定另一物权对抗债权,从而使其最终无法实现。

二是特殊债权优先权原则。为了逃避债务,债务人伪造、变造专用债权与普通债权发生冲突,致使普通债权无法实现。

债的相容原则,平等原则。

相容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人;平等性是指当一个债权人连续向同一债务人提出多个普通债权时,其效力是相同的,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所不同。尽管多个债权相容而平等,但在债务人清偿债务时,其顺序是自然的,因而引出“多个普通债权自然顺序原则”。同一人对多个债权人提起诉讼,虽然法律上并不存在个别债权之间的顺序性,但这种顺序性在客观上是必然的。各债务人均可依先履行、先到期、先清偿之原则逃债。法律人格的债务人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,在此过程中实施逃债行为。

(二)债权国对逃债原则的推论:

第三,主体的特殊性原则。

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主体具有特定性,债权具有特定性,债的主体具有债务性。一般情况下,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,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,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人主张权利。也就是说,如果债务人想逃避债务,只要他能做到“金蝉脱壳”,他就可以逃避债务。它主要表现为利用股东和公司、公司和员工、夫妻和代理人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等主体之间的特殊关系实施犯罪。

第四,人格法理。

获得法人资格后,即具备了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如果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,其出资人或发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。在此基础上,债务人可用于逃避债务。一般的做法是破产逃债。

第五,主语转换原则。

在有偿还能力的A主体的名义下产生的债务,经过各种策划和操作,实际承担债务的人变成了另一个无偿还能力的B主体。企业、事业单位改制、分立、合并、收购和合同转让是实现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途径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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